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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执行襄阳三五房地产、王元山履行协议

 2021-10-21


法院执行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、襄阳三五房地产、王元山履行协议

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

执 行 裁 定 书


(2021)鄂0691执1542号之 一


申请执行人:李彬,男,

申请执行人:管少英,女,

被执行人: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襄阳 市七里河路9号。

法定代表人:王元山,该公司董事长。

被执行人: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住所地 襄阳市七里河路9号。

法定代表人:王元山,该公司董事长,

被执行人:王元山,男,


本院在执行由请执行人李彬、管少英与被执行人湖北王  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、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、王元山合同纠纷 一案中,经查,本院(2020)鄂0691 民初1935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,判决确定,1.湖北 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、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王元山继续履行与李彬、管少英于2018年2月10日签

订的《协议书》;2.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、湖北襄 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王元山协助办理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、举办者变更至管少英名下的相应手续;

 

3. 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、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、王元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彬、管 少英交还学校董事会印章、行政公章、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》正副本原件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正副本原件;


4. 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.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、 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王元山未履行判决确定  的义务。本院于2021 年8月20日向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  限公司、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王元山发出执  行通知,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其仍未  履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条  规定,裁定如下:

将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、举办者变更为管少 英 .

本裁定立即执行。


审 判 员    张    军

二〇二一年九月一 日

可 心

 


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

协助执行通知书


(2021)鄂0691 执1542号


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: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彬、管少英与被执行人湖北王胖子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、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王元山 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你局系国家相关行政事务审批机关,依照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,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:

将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、举办者变更为管少英。

附:(2021)鄂691 执15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


二〇二一年九月


听君一席话

全民记录者壮歌

未完待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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